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查整改任务(省序号32)验收的公示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关于全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整改期相关工作的提示函》(鄂环督办〔2025〕15号)等文件要求,涉及我厅的省序号32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整改任务目标已完成,省级验收已合格,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现对相关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7月3日—13日)向省公安厅反映。
附件:省公安厅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序号32)完成情况
联系人:黄剑 联系电话:027-67122648
湖北省公安厅
2025年7月3日
附件
省公安厅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整改任务(序号32)完成情况
一、整改事项基本内容
整改事项内容:弄虚作假问题多发。2022年、2023年,湖北省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接连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督察发现,荆州市玉沙集团部分生产时段主要污染物超标,但谎报停运。孝感市湖北长舟盐化公司燃煤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在线监测数据低于现场实测值。荆门钟祥市胡集污水处理厂污水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低于现场实测值。抽查发现,武汉、荆门、宜昌、咸宁等地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存在擅自变更方法、干扰检测设备,降低车辆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值等问题。(省序号32)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完善防干扰制度体系,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行为。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省牵头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领导:厅交管总队、厅环食药侦总队总队长
责任单位:厅交管总队、厅“长江办”
牵头验收单位:厅交管总队、厅“长江办”
整改措施:一是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行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整改单位:厅交管总队;验收单位:厅交管总队;对应省措施4)。二是对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深挖彻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环境检测领域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震慑态势,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整改单位:厅环食药侦总队;验收单位:厅环食药侦总队;对应省措施5)。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坚持把环保检测作为前置条件,坚决贯彻落实机动车污染联防联治工作要求,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24年,全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共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701万余辆,依法办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注销登记7931辆。
(二)加强路检路查。积极会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托交管集成指挥平台和交警执法服务站,对柴油货车、渣土运输车、老旧车等高排放车辆开展路检路查联合执法,2024年,全省共查处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1951起,逾期未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1698起,查处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1336起。
(三)优化车辆通行措施。优化城市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科学合理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运输企业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制定《湖北省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指导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四)依法严打犯罪。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犯罪。截至2025年6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领域弄虚作假刑事案件3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