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
现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湖北省公安厅
2025年7月20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管理,全面提升户籍窗口工作质效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全省公安机关设立的派出所户籍窗口,以及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安户籍窗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籍民警,是指在户籍窗口从事户政管理服务工作的民警。户籍辅警是指协助户籍民警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强派出所户籍窗口的规划、建设、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并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户籍窗口正常运行。
第五条 户籍窗口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规范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六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应设置在一楼临街处,位置显著,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配备、辖区人口规模、业务办理量、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便利及办公条件保障等情况,合理安排户籍窗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第八条 设区市州的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关派出所原则上应设置户籍窗口,保持正常运行。农村地区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户籍窗口。
第九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外观应符合《湖北省公安机关派出所标识标牌规范》要求,统一外观标识和名称,名称统一为“XX派出所户籍室”。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外观标识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规划设置。
第十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办公区、人像采集室、自助服务区、办理等候区等功能区,保持相对独立、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 派出所户籍窗口面积根据群众办事办证量大小而定,设区市州的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关派出所户籍窗口原则上不小于20㎡,农村地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原则上不小于15㎡。户籍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工作台台面距离地面高度为80㎝,确保民警与办事群众平视;长度和宽度以方便群众填写、递交材料为宜。
第十二条 户籍窗口应配备电脑、打印机、高拍仪、指纹仪、照相机、电话、服务评价器等设备;配置桌椅、纸张、笔墨、饮水机等便民设施;在醒目位置摆放服务指南、办事流程、警民联系卡等资料,方便群众取用。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应比照派出所户籍窗口功能分区,设置办公区、自助服务区、人像采集区、档案室等,满足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警力配备
第十四条 户籍窗口应配备专职民警,根据辖区人口规模、业务量等,合理配备户籍窗口警力。中心城区、城关及警力充足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户籍民警、2名专职户籍辅警;农村及警力较少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户籍民警、1名专职户籍辅警。
第十五条 户籍窗口实行AB岗制度,人员不得缺岗。警力需要调整的,须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调整,保持警力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强户政队伍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轮训或技能比武等活动,组织户籍民辅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系统操作等,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户籍民辅警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七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机关聘用的户籍辅警可以协助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不得直接从事审批办理、信息核查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警务公开制。依法公开户籍窗口的工作职责、户籍窗口工作人员信息、户籍政策、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内容,提供户籍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监督。警务公开信息应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职责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 首接责任制。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户籍业务的首位户籍民警是首接责任人,承担首接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场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移交、引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一次性告知制。对群众办理的户籍事项,户籍窗口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材料、收费标准等。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列出材料清单,告知其补充完善。对确因政策法规等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群众,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约服务制。拓展户籍窗口服务渠道,通过网络、电话等载体和方式,方便群众提出预约申请,并根据预约情况合理安排窗口工作人员和时间,及时办理群众预约事项。对军人、孕妇、残障人士等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门服务制。采取流动便民服务车(窗口)、“背包”警务等方式进社区、进农村,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事办证。对孕妇、老人、残障等行动不便的群众,主动提供上门办理、送证上门服务。在中高考、开学季、入职高峰等时段,组织民警进校园、进企业等,集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延时服务制。到下班时间,群众申办的事项应当场办结而未办结或现场仍有已取号排队等待的群众,户籍窗口应当延长工作时间,让前来办事办证的群众能够当天办结。
第二十四条 假日服务制。在派出所户籍窗口推行“假日服务”,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正常提供户政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根据政务中心统一安排,为群众提供“假日服务”。
第二十五条 限时办结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审核审批户政业务。手续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补充材料或不批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严禁超期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制。户籍窗口应建立公安网计算机、印章、证件、档案材料等安全管理制度。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户口业务章、空白户口迁移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卡体、居民户口簿等应由户籍民警统一保管,设置专柜上锁存放,建立专门台账,规范登记、妥善管理。规范省级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字证书安全管理使用,严防失泄密。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按时开放户籍窗口,工作时间不得空岗、擅离岗位或由未经授权的人员代岗;
(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统一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三)热情接待服务群众,依法高效办结业务;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拒收现金,并提供收费票据;
(五)保持户籍窗口整洁干净,维护办公设备正常运转,及时更新警务公开内容,及时补充便民利民消耗品。
第二十八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
(二)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态度横硬、刁难群众;
(三)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接受办事群众请客送礼;
(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实施处罚;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分别形成常住户口卷、居民身份证卷,作为户籍档案材料永久保存。
常住户口卷存放: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项目变更更正、补录、恢复、其他类注销登记簿册;
(三)户口审查核准材料;
(四)《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五)户籍类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卷存放:
(一)《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证明等材料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条 户籍档案应按照业务分类、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装订成册,按时归档,原则上派出所户籍窗口每月、政务中心户籍窗口每季度向档案室移交一次,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推进户籍档案电子化建设,纸质材料应录入省级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逐步实现户籍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籍档案调阅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复印、外借,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及合法权益。
第七章 评价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户籍窗口工作考评体系,以户籍业务办理规范化和提升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实行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常态化选树户籍窗口和户籍民辅警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户籍窗口形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评价器等,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对户籍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进行监督和评议评价,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户籍窗口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户籍窗口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网上巡查、业务抽查、电话访查、实地暗查等方式,发现通报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户籍窗口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鄂公通〔2019〕58号)追究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发生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虚假户口、证件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治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处群众有关户籍事项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不实的,积极维护户籍窗口工作人员正当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