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 1026-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省公安厅起草了《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894203669@qq.com;
2.电话:027-67122582
3.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33号湖北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邮编:430064。
来函请在邮件、信封上注明“有轨电车考试办法”。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
湖北省公安厅
2026年9月4日
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 1026-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028-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布局规划指南》(GA/T 2171-2024)等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次申请或申请增加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代号P)驾驶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规定的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三)经具备资质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身体状况,不得隐瞒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史。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九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
除通过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系统考试外,另加考有轨电车专用知识。专用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一)有轨电车构造、参数、系统功能等专业知识;
(二)有轨电车线路、信号系统等运营知识;
(三)车辆故障排除、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加考的有轨电车专用知识部分应当同时达到合格标准,专用知识部分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包括以下8项内容,设定29项评判标准(见附件1):
(一)开启、关闭车辆;
(二)车辆起步、运行及开关门作业;
(三)对标停车(停车标前后不超过30cm的精准要求);
(四)弯道行驶;
(五)模拟车辆故障处理;
(六)模拟雨(雾)天行驶;
(七)模拟冰(雪)湿滑路行驶;
(八)模拟线路紧急情况处置。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科目三考试内容: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包括以下10项内容,设定31项评判标准(附件2):
(一)上车准备;
(二)起步;
(三)直线行驶;
(四)直行通过路口及人行横道;
(五)转弯通过路口;
(六)跟车行驶;
(七)通过上、下坡道路段;
(八)折返作业;
(九)停车;
(十)夜间行驶。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一)复杂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二)夜间行驶安全操作;
(三)应急避险与安全事故处置;
(四)有轨电车专用安全文明驾驶规范。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培训后,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车辆管理所窗口预约考试。报考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第十三条 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预约由车辆管理所统一管理。考试计划应当提前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供申请人查询。
第十四条 考试车辆、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及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GA 1029-2022、GA/T 1028-2022、GA 1027-2026等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考试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线路为专用轨道,轨道坡度、曲线半径、道岔、站台、平交道口等场景设置全覆盖,贴合实际运营路况;
(二)考试车辆配置符合要求的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配备信号接收设备、紧急制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
(三)专用信号系统联动稳定,可实现考试场景信号精准切换;
(四)高清监控系统音视频同步录制,存储周期满足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应当全程进行音视频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考试员应当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考试过程。
第十七条 考试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考试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每个科目考试应当至少配备2名考试员。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可配备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安全员),负责考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承担辅助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考试成绩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应当当场向考生公布。理论考试成绩以系统自动评判为主、人工现场复核为辅;实操考试成绩以人工评判为主、车辆系统为辅,考试结束后当场告知考生考试成绩及失分情况。
第二十条 考试合格成绩应当实时归档,考试数据、评判记录、音视频资料统一留存、专人管理,实现全过程留痕、全程可监管、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线上巡查、视频抽查、数据研判和专项督导检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场的日常监督,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相关考场考试业务,限期整改:
(一)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考试员存在违规执考行为;
(三)考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四)存在组织考试作弊、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行为。
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考场运营方、考试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有轨电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项目及评判标准
2.有轨电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项目及评判标准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