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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关于《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2026-09-17 17:00 湖北省公安厅

 2026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湖北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就《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2条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反

馈

对

象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社会公众

0.16J/cm²的现行认定标准,是基于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缺位的临时性替代措施。建议将0.16J/cm²归还其技术本位,依托国内现有的分级标准与责任归位原则,对相应年龄段人群实施分级管理,通过标识管理应对外形问题,实现安全、权益与产业的多赢目标。

未

采

纳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已明确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2

社会公众

作为鉴定标准,该标准缺乏足够客观的认定依据,多相同算相同,多近似算近似,缺乏足够量化的数据支撑。建议该条款在执行时,仅作为参考标准,不作为判定依据,视情节严重性进行参考。在相关人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治安影响时,不因词条将相关物品判定为仿真枪。并在公文中明确写明。

 

未

采

纳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已明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的;2.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感谢社会公众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湖北省公安厅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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