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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湖北境内高速公路部分时段、路段禁止通行的通告》的通知

2019-07-16 18:25 湖北省公安厅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为预防危险物品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湖北境内高速公路部分时段、路段禁止通行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予以公开)

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湖北境内高速公路部分时段、路段禁止通行的通告

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湖北境内高速公路部分时段、路段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湖北境内高速公路通行。

二、沪渝高速(G50)宜都站至白羊塘省界站(K1181+136M—K1501)、恩来高速(G6911)罗针田互通至鄂西南站(K401+000M—K483+100M)、恩黔高速(S89)恩来恩黔互通至朝阳寺(K0—K48)路段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

三、重要时段和重要活动期间,可视情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具体管制时间、范围由湖北省公安厅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各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禁行时段、路段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不上高速公路行驶。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运输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禁行规定,禁行时段无法到达目的地的,应选择安全地带停车休息,确保行车安全。

五、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限行提示标志,在禁行时段内提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暂停通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改装、隐瞒掩饰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七、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八、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省高速公路部分时段、路段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鄂公通﹝2016﹞8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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