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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警方打掉一非法捕捞团伙

2022-09-05 09:00 平安洪湖

为全局计 为子孙谋

严打长久流域非法捕捞活动

守护长江 洪湖生态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

多措并举

组织精干警力联合渔政等相关部门

成立禁捕工作专班

重拳出击非法捕捞行为


案情回顾


近日

湖北洪湖警方

联合当地渔政部门

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打掉一个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8月下旬

森警大队在工作中获得一条涉嫌非法捕捞线索:一伙人在长江干堤燕窝段进行非法捕捞行为。洪湖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精干警力成立攻坚专班进行调查。


经实地走访、巡查,发现该地洲滩林木茂盛,林间杂草芦苇丛生,极易于嫌疑人藏匿,现场环境对抓捕行动十分不利。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将嫌疑人一网打尽,民警先期多次组织民用车辆化妆至实地隐秘侦探地形,详细了解抓捕环境。


8月30日21时30分,洪湖警方、渔政执法人员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一行20人组成收网专班,分成4个小组隐匿在燕窝长江干堤永乐哨屋处附近的树林中蹲点守候。



8月31日凌晨4时20分,捕鱼归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刚返回哨棚,专班人员便迅速上前将两人一举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81.55公斤、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塑料船1只,收缴电捕设备、渔网若干。



经查,今年3月以来,王某某邀约陈某某多次前往燕窝镇永乐村外滩长江水面,使用禁用的电瓶、抄网等渔具,乘坐塑料小船,以电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获利1万余元。


8月31日,洪湖警方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王某某、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对非法捕捞说“不”!

对一切破坏生态平衡

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捕捞行为

警方将加大力度依法查处

请珍爱生命,保护生态环境

远离非法捕鱼

如果大家发现非法捕鱼的现象

请向公安或渔政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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