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退役军人户口问题
来信主题:关于恢复退役军人户口问题
来 信 人:柯先生
留言时间:2025-07-05
来信内容:
申请人2024年退出现役准备安置到黄石市,根据湖北省公安厅发布的:鄂公安规〔2022〕1号文件中的第58条规定的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口;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前,已经注销户口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第61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凭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退伍证、复员证、转业证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我想按照这个规定恢复我入伍时的户口。我之前也是看到这个政策才注销的户口,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有不准许我恢复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呢?如果没有,我可以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恢复户籍吗?
[主要理由]:
答复单位: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支队
答复时间:2025-07-09
答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情况,现回复如下: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您属于国家已安置的退伍军人,不予迁回农村原籍。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湖北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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