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刑)行罚决字〔2025〕940号
违法行为人:龚**,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南省岳********************,现住址广东省深*****************,工作单位:广东省深*******************,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7月至8月,龚**在明知上线系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驾驶湘F*****、湘F*****号小型客车载犯罪嫌疑人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两地取走十余件涉诈快递(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并协助上线转移,涉诈快递价值共计74170.97元,违法所得600元。2025年7月29日,远安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1月10日将此案移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2月5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远安县公安局对龚**行政处罚。另查明,2025年8月15日,龚**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且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获得了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龚**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支付流水、谅解书、身份证明、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36号不起诉决定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2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龚**的行为已构成明知是赃物而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龚**处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龚**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且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