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高)行罚决字〔2024〕1080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现住址湖北省宜昌*********************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6年1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6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查明:2024年12月4日22时2分许,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G59呼北高速白洋收费站出口时,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一大队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唐**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唐**自述于2024年12月4日中午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一朋友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的行为。另查明唐**曾于2016年1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16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牌号为鄂*******的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鄂****刑初**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到2024年12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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