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374号

   违法行为人:袁*,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远******************************,工作单位:湖北东**************,违法经历:2024年12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查明:袁*持有的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4年12月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2025年5月7日19时许,袁*在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面一快餐店内用餐时饮用了“劲牌”白酒。当日20时许,袁*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鄂E92S7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远********由北至南行驶至娅丝路0.5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袁*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43mg/100m1。另查明袁*曾于2024年3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92S76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0026005**** 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00260057****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袁*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袁*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袁*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袁*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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