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6〕2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4月因犯偷越国境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查明:2026年3月19日,刘**因非法入境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友谊国际口岸边防屯遣返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刘**自述为偷越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从事赌博平台咨询服务工作,经他人组织后,于2025年12月31日从广西省偷越中越国境线入境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另查明刘**曾于2022年4月因犯偷越国境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供的有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友谊国际口岸边防屯遣返刘**的材料、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鄂0525刑初**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4月17日到2026年4月25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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