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4〕1172号
违法行为人:韩**,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远安县************,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20时许,韩**在远安县鸣凤镇红阳路***********附近,使用未经实名认证的大疆牌无人机(DJIAir2s,序列号:**********)在远安县鸣凤镇红阳路上方实施飞行,使用无人机拍摄夜景,时长达19分钟,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韩**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韩**的行为已构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韩**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