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199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2023年10月因盗窃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11月3日晚上,陈**乘坐朱*驾驶的牌号为鄂E*****的出租车经过远安县茅坪场镇集镇“***”超市时,陈**以有脚伤行动不便为由,请求朱*到超市为其购买日用品。趁朱*到超市购物之际,陈**从出租车扶手箱内取出600元现金并藏匿于衣服口袋中。到达目的地茅坪场镇中心卫生院后,陈**携带盗取的600元现金下车。陈**已将盗得的600元现金用于其日常消费。陈**事后于2024年11月8日主动退还被侵害人朱*现金600元,并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27日到2024年12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