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刑)行罚决字〔2025〕387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3月,张**在明知他人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邀约龚**,二人预先通谋,将各自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2023年3月22日,张**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转入资金三笔,共计35282元,被用于取现35200元,张**从中非法获利82元。同日,龚**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转入资金两笔共计18324元,被用于取现18300元,龚**从中非法获利24元,经查证,其中资金15324元系广西省************村民黄**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龚**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举报材料、辨认笔录、黄**被诈骗案案件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罚款一百六十四元,没收违法所得八十二元,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5日。收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