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易**,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易**持有的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且未取得准予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7月30日中午,易**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当日14时26分许,易**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洋徐线12公里处(位于远安县洋坪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易**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毫克/100毫升。易**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归类于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易**曾于2020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3950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蓝色鹿彭牌,车架号为******)、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4]车鉴字第4614号)、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420525260036149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易**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易**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易**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易**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11日到2024年10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