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16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2015年8月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杨**持有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2026年2月27日晚上,杨**在李**家(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小区)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日20时28分许,杨**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远安备案号Y**4**)行驶至远安县**************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于2026年2月27日20时59分许提取的杨**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56mg/100ml。另查明杨**曾于2015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号)、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5〕42*************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杨**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4月22日到2026年5月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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