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6〕3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5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

   现查明2026年1月7日14时22分许,胡**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鄂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横线0.2KM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胡**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4毫克/100毫升。胡**自述于当日中午在自己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胡**曾于2022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鄂E**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25260020179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胡**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2月04日至2026年02月0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2月04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