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438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周**通过手机淘宝、抖音商城等网购平台先后购得激光瞄准器、钢管、气瓶、钢珠等零件,在其位于湖北省宜****************的旧宅内将零件组装成气枪一把,并多次在旧宅门前用该气枪进行射击。2025年6月8日周**被远**********查获。后经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查获的气枪和钢珠、购买记录、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二日,对周**持有的气枪和钢珠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07月04日至2025年07月06日。收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