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4〕676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42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8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号牌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谭**持有准驾车型为“C4D”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准予驾驶电动四轮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7月17日晚上,谭**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19时57分许,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棚马线4.5公里处(位于远安县洋坪镇集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谭**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2毫克/100毫升。谭**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归类于汽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谭**曾于2018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3945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号牌的电动四轮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4]车鉴字第4395号)、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525260013281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谭**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谭**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9月6日到2024年9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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