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公(玉)行罚决字〔2025〕2491号

   违法行为人: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当阳*********************,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6时许,官**从当阳市玉阳街道*******回家上楼梯时,见住在楼上的史**(14周岁)独自一人下楼上学,为满足内心变态的欲望,从背后抱住史**亲吻其脸部及嘴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官**的行为构成猥亵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官**行政拘留八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官**送往当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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