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4〕668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7月8日17时许,邹**驾驶号牌为*****灰色本田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交叉口处时,见张**(14岁)骑行黑色自行车挡住其去路,邹**便按喇叭催促,因张**未及时避让,邹**便恼羞成怒,遂驾驶摩托车在鸣凤大道人社局公交站处将张**拦截住,邹**下车后抓住张**的自行车车把,用右手殴打张**的左脸,后邹**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邹**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邹**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邹**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8月5日到2024年8月18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