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4〕1031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查明:邓**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2024年9月19日23时59分许,邓**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远安县第一高级中学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邓**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mg/100ml。邓**自述于当晚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药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另查明邓**曾于2020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902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牌号为鄂E*****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茅)行罚决字〔2021〕6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4205252600176670号、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5002600427130号)、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鄂0525刑初98号)、调取证据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邓**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邓**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17日到2024年12月2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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