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5〕267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2014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肖**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16年6月7日,已被注销。2025年3月21日14时34分许,肖**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汪家村迎新街20号门前路段时,与常**驾驶的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肖**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3毫克/100毫升,于当日15时17分许提取的肖**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9.25毫克/100毫升。肖**自述于当日中午在远安***********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肖**驾驶的牌号为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逾期未审验。同时查明肖**曾于2014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6000******)、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材料、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2512025*********号)、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4〕420525*********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肖**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肖**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肖**的行为另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肖**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5月7日到2025年5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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