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47号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9日,李**在他人声称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业务后,在明知其提供的湖北******银行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将其湖北******银行账户(账号:6224**********71)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帮助其“包装”银行账户。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1日,李**的湖北******银行账户共转入资金49850.1元,转出资金49299元。2024年5月11日,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115-116号的居民崔来福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有10750.1元被诈骗款项转入李**的湖北******银行账户。李**的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机关冻结。2024年12月18日,李**主动到远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其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李**的湖北**银行-个人手机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崔来福被诈骗案案卷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25日到2025年1月4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