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5〕761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23日14时许,朱**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花林寺镇******线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朱**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毫克/100毫升。朱**自述于当日中午在远安县*****************号家中用餐时饮用了药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朱**曾于2017年10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朱**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驾驶证复印件、鄂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4205************)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朱**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朱**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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