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4〕976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8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号牌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8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刘**未取得准予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0月8日15时18分许,刘**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棚马线6公里处(位于远安县洋坪镇*****)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0毫克/100毫升。刘**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刘**驾驶的*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归类于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刘**曾于2018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5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697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车架号为********)、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4]车鉴字第6028号)、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5252600112250号、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5252600194200号、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252600201210号)、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洋)行罚决字〔2021〕752号、远公(洋)行罚决字〔2022〕50210号)、 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刘**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刘**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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