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6〕6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67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的行政处罚。 。
现查明2026年2月6日15时许,李**(居民身份号码:******************)饮酒后驾驶鄂E*****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KM(位于湖北省宜*******************)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体内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另查明,李**曾于2024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李**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7534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鄂E*****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525260023005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李**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3月30日至2026年04月0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