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137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远安县************,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15时许,李**、孙*、谭**、王*四人在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内,利用麻将“卡五星”方式进行赌博,底注为30元,满牌350元,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同时查获李**的赌资900元、王*的赌资4480元、谭**的赌资2320元、孙*的赌资1500元。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孙*的陈述和申辩、谭**的陈述和申辩、王*的陈述和申辩、赌资、赌具、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持有的赌资四千四百八十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