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36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3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    

      现查明:2024年11月21日22时许,何**在朋友家聚会,席间因琐事和朋友发生争吵并负气下楼。在途经*************的停车场时,为泄愤故意用脚踢向危**停在该停车场的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尾部,致使车辆受损。接着,何**又用拳头击打路边的公交站牌。最后,何**在凤仪路将王**正常行驶的蓝色别克轿车故意拦停后用拳头击打该车,并对王**进行辱骂。事后,何**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获得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前科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何**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何**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01月14日到2025年01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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