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河)行罚决字〔2024〕753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襄宜********,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远*******工作人员杨*、史**、程**三人在远********************营区对姚**经营的小卖部内进行烟草销售情况检查时,姚**在烟草工作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执法目的后拒不配合,在工作人员查封其*证经营的烟草时,姚**采用推搡、扼喉阻止工作人员查封烟草,并与覃**将需查封的烟草抢走 同时查明: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有姚**的陈述和申辩、覃**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姚**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姚**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4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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