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焦**,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2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8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一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晚上,焦**在远安县鸣凤镇****小区**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20时18分许,焦**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远********与园林街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焦**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于当日20时40分许提取的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37mg/100ml。另查明焦**曾于2018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一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焦**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E*****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500260*****0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焦**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焦**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9日到2025年2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