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290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9日12时许,张**与张**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在远安县嫘祖镇**********张**的住宅屋场处相互殴打。张**手持砖头击打张**的头部致张**头皮裂伤,经鉴定,张**的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手持钢管击打张**的头部,致张**的左眉弓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经鉴定,张**的左眉弓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为轻微伤。因张**犯罪情节轻微,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查明,事发后张**主动减轻违法后果,积极赔偿张**损失,取得张**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张**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远安楚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谅解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号检察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持有的砖头予以收缴。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2025年05月12日至2025年05月16日.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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