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4〕962号

   违法行为人:闫**,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2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闫**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9月11日21时47分许,闫**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与凤仪路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闫**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毫克/100毫升。闫**自述于当晚在远安县鸣凤镇*****小区一朋友家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闫**曾于2012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闫**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2)4205252600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闫**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闫**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闫**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闫**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28日到2024年12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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