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6〕2号
违法行为人:祁**,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11月1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三千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1日15时许,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险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远安县花林寺镇石头店社区农贸市场南50米路段**百货后与邹**发生纠纷。邹**报警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祁**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祁**带至远安**********进行调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祁**的酒精检测结果为76毫克/100毫升。祁**自述于当日中午在远安县*****自己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祁**曾于2021年1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祁**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121200151****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祁**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祁**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祁**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祁**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祁**合并执行六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1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