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公(玉)行罚决字〔2025〕1439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贵州省沿****************,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贰仟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5时许,杨*酒后在**********候车厅内候车时,为追求刺激、满足欲望,搭讪独自候车的孙**(女,16岁),在孙**明显表示出抗拒后,杨*依然对其进行纠缠,并拍了一下孙**大腿。另一候车女子杜**(17岁)见状将孙**叫到前排同坐,杨*继续对孙**进行骚扰,并拍了一下孙**肩膀。杜**上前制止时,杨*转而调戏杜**,伸手掀杜**的衣服,但被其躲开。后杜**与其朋友谭**(女,17岁)带孙**到女厕所内躲避,杨*尾随三人来到厕所门口进行堵截,时间长达十余分钟。当日16时许,民警将杨*抓获。杨*的违法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杨*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杨*送往当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