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樊公(王)行罚决字〔2023〕129号
违法行为人:杨**,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1月25日21时许,在位于襄阳市*********杨**的哥哥家中卧室,杨**给丈夫张*****后,用**将丈夫张*****上的**剪掉。 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张**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3、物证剪刀等证据证实。 综上,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将违法行为人送往襄*****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拘留自2023年01月26日至2023年02月05日,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