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6〕5号
违法行为人:雷**,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至7月,雷**为帮助杨*(另案处理)获取利益,与杨*共同使用微信账户**向杜**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4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967条。2025年11月26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3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雷**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雷**的陈述和申辩、杨*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抽样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不起诉决定书(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35号)、检察意见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26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雷**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