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540号
违法行为人:田**,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0时许,田**在远安县鸣凤镇**************的家中与妻子田**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田**抓住田**衣领往卧室门外拉扯的过程中导致田**额头撞上墙角受伤。经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面部软组织创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田**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远安楚鸣鉴[2025]临鉴字第8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08月29日至2025年09月04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