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5〕745号
违法行为人:孙**,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孙**未取得准予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10月*日13时17分许,孙**饮酒后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悬挂牌号为远安备案号******)行驶至远********远安县******门前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孙**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归类于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孙**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其母亲***家(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小区)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孙**曾于2022年**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两轮电动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5]车鉴字第****号)、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25**********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孙**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孙**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31日到2025年11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