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田*,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田*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3年9月被吊销(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7月24日晚上,田*在远安县鸣凤镇**路*巷一餐馆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日23时24分许,田*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巷与**路**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田*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另查明田*曾于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9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的陈述和申辩、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04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牌号为鄂****的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4205252600170010号、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002600512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旧)行罚决字〔2023〕59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田*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田*的行为另已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田*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15日到2024年10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