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汪**,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4日19时30分许,汪**、章**、张*、周**在“************”(位于*********)内,利用麻将牌采取“卡五星”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为10元“飘”20元、“屁胡”30元、“卡五星”、“七对”、“清一色”、“小三元”等“大胡”60元、“龙七对”、“清一色板板胡”、“大三元”等满牌100元不等。当日20时20分许,汪**等人正在进行赌博活动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汪**持有的赌资1160元、章**持有的赌资1460元、张*持有的赌资1320元、周**持有的赌资7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汪**的陈述和申辩、张*的陈述和申辩、章**的陈述和申辩、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赌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汪**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汪**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汪**持有的赌资一千一百六十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