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9月15日15时45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牌号为远安备案号Y*****)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与东门路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5mg/100ml。***自述于当日12时许在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步行街一快餐店中用餐时饮用了啤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曾于2023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5524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注册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525260020947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10月9日到2025年10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