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4〕952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8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谭**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9月10日晚上,谭**在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餐饮店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日23时8分许,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城北路远安县人民法院北侧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谭**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mg/100ml。于2024年9月10日23时30分许提取的谭**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21mg/100ml。另查明谭**曾于2018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64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4]毒鉴字第1479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牌号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525260012593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谭**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谭**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到2024年11月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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