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花)行罚决字〔2024〕103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0年因吸毒被当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1年因吸毒被当阳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为便于给**********的施工机械加油, 张**在张**住宅 (位于**县**寺镇**村二组32号) 旁的一处空地上设置临时储油点,并于2024年8月下旬在临时储油点放置3个油罐。2024年10月20日,张**购买少量0号柴油灌装在3个油罐内。2024年10月31日,远*****花林寺派出所民警在上述临时储油点现场查获张**未在专用仓库储存的柴油77.35公斤。经检验,3个油罐内的柴油均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0号柴油、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6日到2024年12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