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5〕238号
违法行为人:冯**,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3年3月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 现查明:2025年3月27日21时许,冯**主动到远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的违法行为。经对冯**的毛发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毛发检测试剂(量子点荧光免疫层析法)进行检测,其中冰毒结果呈阳性(0.52ng/mg),证明冯**有吸毒行为。冯**自述于202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宜昌市**区****旁的草坪上,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毛发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冯**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冯**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3月28日到2025年4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