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881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贵州省六****************,现住址贵州省****************,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7时30分许,远安县****************工人陈*、陈**在****************就餐时,与工友严**因琐事发生口角,陈*、陈**便立即用拳头对严**头部、胸部进行殴打。经鉴定,严**头部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陈*、陈**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和申辩、陈*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严**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协议、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10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