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5〕87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贵州省六****************,现住址贵州省六****************,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7时30分许,远安县****************工人陈*、陈**在****************就餐时,与工友严**因琐事发生口角,陈*、陈**便立即用拳头对严**头部、胸部进行殴打。在场工人邸**认为陈*、陈**的行为过于嚣张,出言抨击。陈**(陈*、陈**好友)听闻后为发泄情绪,手持瓷碗砸向邸**头部,致使邸**头部受伤。经鉴定,邸**头部伤情为轻微伤。2025年8月26日,远安县公安局对陈**寻衅滋事案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5年10月17日,远安县公安局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1月14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决定对陈**不起诉并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查明,案发后陈**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陈**的供述和辩解、陈**的陈述和申辩、陈*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邸**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协议、鄂宜远检刑不诉[2025]30号不起诉决定书、鄂宜远检刑行意[2025]21号检察意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1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