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922号
违法行为人:乔**,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1月20日20时许,乔**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UJ***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远安县航天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远安************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乔**呼出的气体内酒精含量为23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乔**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5550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鄂EUJ***号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0〕420525260016955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乔**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乔**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26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