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河)行罚决字〔2026〕3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150号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4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5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查明:谭**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6年5月7日20时59分许,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Q7U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远安县河口乡洋茅线15.5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谭**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mg/100mg。谭**自述于当日18时许在“滚水坝”工程项目部食堂(位于远安县河口乡解放路)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谭**曾于2024年7月和2025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3870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牌号为鄂 EQ7U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0525刑初 62号、(2025)鄂0525刑初44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谭**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谭**的行为另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6年6月2日到2026年6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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