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848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查获湖北************租赁的湖北省***********************项目部(位于远安县********)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湖北************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将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于2025年7月8日立案。经调查,周**作为湖北************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指使杨**找到周**,约定“拘留一日补偿500元”的条件,由周**冒充****项目部场地污水处理的直接责任人。5月27日、7月8日,周**分别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远安县公安局提供了周**系****项目部场地污水处理的直接责任人的虚假证言,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同时查明,2025年8月26日18时许,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路段处时,与周**驾驶的一辆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将周**查获。民警于当日19时55分许提取的周**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41mg/100ml。周**自述于当日11时许在远安县***********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经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2019年6月,周**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52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和申辩、周**的陈述和申辩、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宜远环拘移[2025]*号)、移送材料清单、420525-3100***** 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宜公(交)行罚决字[2017]42052526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52526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2526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交)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公(交)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52542025000*****号)、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准驾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视频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周**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周**的行为还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5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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